免职处理:公职人员职务变动的一种方式

发布时间:2023-12-07 18:04:57编辑:仇淑来源:

免职是指公职人员不再担任原职务,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其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适用于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流、任职期满、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职务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免职也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公职人员,但相对于撤职而言,其过错程度要轻一些,或者其行为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当时已不适于继续任职而先行免职。

免职处理:公职人员职务变动的一种方式

人大常委会既有撤职权,也有免职权。撤职是一种惩罚性行为,表明被撤职人员有重大过错,如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是有违法行为等。撤职与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党纪政纪处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利,一旦撤销某官员的职务,没有复议、申诉、诉讼等救济途径,只能当一般公务员。因此,撤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最严厉的监督手段。

免职与任职是对等的,一般情况下,由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人员需要免职,由“一府两院”“三长”提出免职案。如果属于人代会选举的人员辞职或需要免职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免职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决定本级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